點交情形→詳如備註●
1‧據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現場執行筆錄,查封物現為債務人自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陳報屋況無明顯漏水、火災痕跡等情事。惟因近來地震頻傳有無因地震後受創、房屋傾斜等情事則不明。
3‧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