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使用情形及附註欄所載●1‧本件建物查封時,據債務人之配偶在現場陳稱本件房屋係自住,無出租情形等語,拍定後點交。2‧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之建物,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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