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詳如備註●
1‧本件甲標建物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千代田管理中心稱甲標標的位於G棟11樓,經管理中心人員導引至330號11樓,經按鈴無人應門。另經債務人於113年7月29日來電陳稱本件標的甲標有裂痕、偶爾自住等情,惟實際情形號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2‧本件標的另有停車位編號:341。查封時,經管理中心人員導往位於B1,為機械車位,管理中心查詢填報為自用,未出租。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其實際情形及其編號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