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0/18
第1拍
一層: 40.95 二層: 40.95 三層: 40.95 屋頂突出物: 22.61 合計: 145.46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債務人(共有人)錢炳勳委任之仲介林子翔在場,稱系爭房屋目 前由錢炳勳及女兒占有使用中,地下室有獨立車庫,1樓客廳旁有增建(無獨立出入口)。
二、因上開房屋與增建物係由債務人與其家屬自住,故拍定後點交;然位於地下室之停車位,係 1330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1415建號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不予編號),權利範圍為十萬分之 1041,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