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據查封筆錄及債權人陳報狀所載,債務人之子表示本件標的物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惟債務人與其他共有人是否有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據查封筆錄及債權人陳報狀所載,債務人之子表示本件標的物有1汽車停車位,編號B2-185。然實際上車位使用權之有無,其種類(汽車或機車)、數量、編號、現實占用情形,暨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等,應買人應查明自理,不得以此爭執,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3‧本件拍賣標的為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意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並由本院依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所提出之證據形式認定後決定是否准予優先承買,對認定不服者應自行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與否之訴訟,因上開調查及訴訟進行時間需耗費相當時日,於訴訟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若確認優先承買權人得優先承買,則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自行評估後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