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優先承買權: (一)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 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 (二)本件標的上有三七五租約,該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三)本件標的係屬農地重劃條例之「重劃區耕地」,依該條例第五條規定,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及毗鄰耕地之現耕所 有權人具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四)本件標的上如有第三人符合民法第460-1條或土地法第107條所規定之承 租人者,該第三人亦有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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