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詳如備註●1‧據本院民國90年3月27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復依本院112年1月4日履勘筆錄所載,本件拍賣建物為兩房格局,債務人未居住於本件拍賣建物,該建物已出租於第三人葉ΟΟ事後第三人陳報書面租約,租賃期間自109年5月10日起至114年5月9日止)占有使用。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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