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1‧本件建物由第三人爭執其於查封前即有權占用,拍定後不點交。2‧依查封筆錄記載,債務人在場稱為本件建物為自住使用。惟第三人另有提出租賃契約表明本件建物為其依租賃關係而占有中(租賃期間為110年6月1日起至114年5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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