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詳如備註●
1‧本件僅拍賣土地,拍定後依查封時之現況點交。
2‧依查封筆錄及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為雜草、雜林地,惟僅供參考,仍以實際情形為主,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以上情形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不動產之所在位置,並依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所作成,至於不動產實際之位置、其上究有無建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其他之物占用,仍應依地政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4‧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法「承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耕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若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5‧依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函,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分別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