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景三房車
●點交情形→詳如備註●
1‧本標拍賣建物於104年1月28日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前妻鍾Ο蓁在場稱出租予第三人曾Ο霞,租期至107年11月14日止,有增建(經測量編定為7002建號),標的非海砂屋、輻射屋,亦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
2‧上開房屋經本院110年8月25日履勘時已為債務人及家屬自住,非輻射屋、海砂屋,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惟陽台外推,房間及陽台均會漏水。另B1有一車位,地上車位編號模糊無法辨識。
3‧債務人於111年4月13日具狀陳報本標建物自106年4月1日起即出租予第三人李Ο成,惟使用情形與現場履勘時不符;又縱確有出租情事,該租賃關係亦係成立於標的查封後而有違查封效力,故拍定後仍應就建物點交。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