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景
●點交情形→詳如備註●
1‧本標拍賣建物於104年1月28日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前妻鍾Ο蓁在場稱出租予第三人楊Ο婷經營檳榔攤及音樂教室,租期至109年6月9日止,無增建,標的非海砂屋、輻射屋,亦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
2‧上開房屋經本院110年8月25日履勘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現出租予「葉色奇蹟」檳榔店,由其女婿經營。標的非輻射屋、海砂屋,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但會漏水。又B1有一車位,不知實際編號。
3‧債務人復於111年4月13日具狀陳報本標建物自106年4月1日起即出租予第三人李Ο成經營茶宛樓小吃店,惟使用情形與現場履勘時不符;又上開第三人「葉色奇蹟」檳榔店、李Ο成之租賃關係均係成立於標的查封後而有違查封效力,故拍定後仍應就建物點交。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