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第三人洪先生、胡小姐在場稱本件標的由其居住使用,並稱本件標的原為其弟所有,不知為何現在為債務人所有。又本件標的有嚴重漏水,第三人胡小姐並於警員查訪時表示無非自然死亡及火災受損情形。
2‧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